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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助课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本科教学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我校一流本科固本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树立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传承学校优良教风,充分发挥我校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二、适用对象

1.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不满3年且未参加过助课的教师;

2. 教学单位认为有必要安排助课工作的其他教师。

三、助课要求

1.助课时间。未从事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新进教师,入职1年内不得安排教学任务,从聘用到我校教师岗位开始助课,每学期助课1门课程,助课时间为2个学期;其他参加助课的教师助课时间为1个学期。

2.指导教师。学院(系、部)安排指导教师,为参加助课的教师进行“一对一”指导。指导教师应是热爱教育事业、教学经验丰富的“模范教师”、“最美教师”、“教学名师”、“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一流课程负责人、“精彩课堂”主讲人以及教学经验丰富的其他本科教学骨干教师。

3.助课课程。教师助课的课程一般应是学院(系、部)安排该教师将要承担主讲任务的本科课程。通过对该课程的助课,熟悉本科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

4.助课任务。教师在助课期间,对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全程听课,全程参与备课、上课、指导(实践课程)、答疑、辅导、批改作业(报告)、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协助指导教师为助课班级的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参与批改作业(报告);认真做好听课笔记,理解教学内容,掌握课程要点,学习教学艺术与方法。

5.课程试讲。未从事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新进教师,在未完成助课任务之前不允许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师应在助课课程正常的教学任务时间安排之外,每门课试讲至少2学时的课程内容。在试讲时,学院(系、部)组织安排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教学团队进行指导和点评。

6.比赛观摩。教师在助课任务结束后,由学院(系、部)组织教学比赛或者教学观摩活动,学院(系、部)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等参与评审打分,对于教学效果差的,不能安排该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7.开课申请。助课、备课等工作作为教师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教师需提供相关材料,向学院(系、部)提出开课申请。

四、考核目标

1.教师在助课任务结束后,学院(系、部)负责组织考核,主要检查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备课教案、总结报告等助课过程资料,以及试讲情况、学生反馈情况等。学院(系、部)根据助课教师履行助课任务相关情况给出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2.助课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合格”者,可安排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承担本科教学任务,须安排参加下一轮的助课工作;两轮助课考核均“不合格”者,将被调离教师岗位,另行安排其它工作。

3.助课指导教师应主动联系所指导的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各环节工作,认真履行指导任务,严格要求各阶段助课工作。每学期学院(系、部)须召开指导教师专题汇报会不少于3次,形成会议纪要报教务处备案。

五、激励措施

1.教师助课工作考核“合格”者,可核定教学工作量,具体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根据助课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可核算教学业绩点,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事项

1.本规定发布之日以前聘用到我校的助课教师,如果曾获得过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教学比赛奖励,在助课过程中可不需全程听课,但需完成指导(实践课程)、答疑、辅导、批改作业(报告)、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任务。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人事处


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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