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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6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育人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关于加强山东科技大学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体育学院负责人以及各学院(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由体育教师、各学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人员、辅导员以及校医院医生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各小组应明确职责,做好分工,加强宣传,严格标准,制定计划,全面实施。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教务处负责在学生毕业时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毕业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指标体系。

(三)财务处负责学生信息与校园卡的对接工作。

(四)体育学院负责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负责测试学生的缓测与免测的审批、成绩录入、测试等级评定、数据分析、数据反馈、数据上报,负责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电子档案。

(五)各学院(系)配合体育学院负责三、四年级(含五年制专业五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任务的日程安排工作,并通知本学院(系)学生按要求准时参加测试。

(六)后勤管理处按照测试计划,安排医生到测试场地值班。

第五条  测试要求

(一)测试学生

体质健康测试应遵循“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学生在测试项目、尤其是长距离测试项目测试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参加测试的学生必须携带校园卡和学生证等证件由本人参加测试,如在测试中发现有代测者,测试者与代测者的测试成绩均记为0分,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测试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测试工作人员应在测试之前检查、熟悉测试器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测试时间与学生军训、考试、上课等教学任务时间冲突时,测试教师可自行与测试班级联系,另行安排合适的测试时间,保证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并及时、准确提交测试数据,杜绝出现代测、代跑、少跑等作弊问题。如果测试学生在测试过程中出现运动损伤等突发事件,测试教师应及时与校医院值班人员联系,确保测试学生得到及时治疗。

(三)测试安全

实行测试安全责任制,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要做到三级筛查,即学生本人筛查、班长观察筛查、测试教师测试现场筛查,筛查工作应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测试项目与方法

(一)测试项目由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视力共九项组成。其中,1000/800米集中测试。

(二)每年下半年,对三、四年级(含五年制专业五年级)学生以行政班为单位,一、二年级学生以体育课教学班为单位进行测试。

第七条 测试等级评定

(一)每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等于各项测试成绩之和,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89分(含)为良好;60(含)至74分(含)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成绩=(毕业年级阶段测试得分×50%)+(非毕业年级阶段测试平均分×50%)。

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测试总成绩达不到50分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可在弹性学制年限内返校参加补测,补测成绩达到50分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缓测

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测试的,由学生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向负责测试的教师提出书面免测申请,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申请表由测试教师签字审核确认,交至体育学院备案,同时在步道乐跑APP中提交免测申请。因突发情况学生在规定的测试时间内无法按时参加测试的,可申请缓测(申请方法同免测)。

第九条 补测

(一)学校每年对当年体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进行补测,测试教师督促不及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与测试教师约定时间补测。

(二)毕业年级学生体质测试总成绩不到50分的,学校将于每年上半年组织补测。

(三)测试学生在测试学期发现测试项目有漏项未测试的,应及时与测试教师联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测。测试项目漏项的学生,体测成绩不予提交。

(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完成后可在步道乐跑APP上查询成绩,学校将在测试完成两周内统一组织补测工作,缺项及申请缓测的学生应在此时间参加补测,其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成绩自主选择补测项目。对于学生因免测等原因无法向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管理系统提交成绩的情况,学校将专门建立体测健康登记卡进行登记。

第十条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学校每年将测试成绩向学生反馈,并及时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形成本校学生体质健康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学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学生测试结果,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成绩和熟练掌握体育运动专项技能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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