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
山东省教育厅于每年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学校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学生或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鲁教学籍字[ ] 号
姓名
性别
入学时间
考生号
转出学校
校 名
专 业
年级
学历层次
录取批次
转入学校
本人高考总分
拟转入学校同年同科类生源地录取分数线
申
请
转
学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出
校
意
见
公示渠道:
入
公示时间: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省
教育
厅备案意见
外省
厅确认或备案意见
备
注
1.本表一式4份(跨省的一式5份、需转户籍的各增加1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学生本人各存1份;需要转户籍的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本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无需转户籍的,本省教育厅不加盖公章)。
2.随表附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表请妥善保存,凭本表办理学籍异动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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