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第28号令和学校《关于加强学校消防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消防管理工作,望各单位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公安部第28号令)的要求执行,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思想上引起重视。实验室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单位(部位),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学校的总体部署,重点强化责任制的落实,管理到位。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各实验室主任及安全员具体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各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内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从事教学及其它活动。
3、各单位要保证实验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证实验室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消防安全。
4、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品要有专用库房存放,专人(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手续严格,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实验室安全规定,指导教师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本科生必须提前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特别是在实验室开放期间进行实验的师生,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禁止在实验室内乱拉电线和使用各种违禁电器。
6、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由专人定时对实验室进行防火巡查,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档案。重点检查实验室安全消防设施情况,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及时整改。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于3月30日前对本单位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凡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及时处理整改,重点问题责任到人,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4月2日前书面报教务处实验科。
联系人:李春晖 李建楠 电话:0532-8605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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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关于加强学校消防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2:《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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