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处函字[2007]14号
各教学单位: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二级学院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管理,在上一聘期结束后,决定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重新进行聘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院级教学督导员聘任原则
1、院级教学督导员应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高度责任心,教学效果好,秉公办事,认真负责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师或在职教师。
2、院级教学督导组一般由2—3人组成,成员由各学院聘任,报教务处备案,每届聘期一般为2年。
3、已聘为校级督导员的教师,学院不得再聘其为院级教学督导员。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1、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分管教学院长领导,学院统一管理。
2、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员工作档案,对督导员要定期进行考核。
三、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坚持督与导相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对所在学院的整体教学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检查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改进的建议。
2、每周听课不少于4学时(包括实验课),以新教师、青年教师为主,兼顾中老年教师,课后要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总结。
3、不定期组织召开教师或学生座谈会,随时了解和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教学督导员所做的工作是一种奉献性较强的工作,各学院要充分尊重教学督导员的劳动;教学督导员在任职期间,学院要按月为督导员发放工作量补贴。
各单位须在3月20日前将新聘用的院级教学督导员名单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泰安校区、济南校区按照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教 务 处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