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学历核查举报 信访邮箱 旧版回顾 加入收藏
学校规章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校学分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修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程等(占额定总分的70%-85%);

(二)选修课:为突出专业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等(占额定总分的15%-30%)。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时数为依据。

(一)理论教学(含课内实验、上机),16-18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环节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20-24学时计1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规定,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或五年)修业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两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学生应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休学的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放宽至基本修业年限的两倍。

第八条  学生申请缩短修业年限,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时学分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65%(五年制专业70%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毕业班管理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留校继续学习,经教务处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条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缴纳学分学费后,才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一)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二)在读学生每学期一般应选课(不含辅修专业选课学分)20学分左右,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10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一条  实行重修制度。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实践环节除外),考核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1次,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应进行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1次。

第十二条 实行免修制度。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由开课学院(系)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免修考核的难度及形式与正常考核一致,考核方案及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通过免修考核后,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以理论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在免修范围内的课程不允许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重修、免听课程的费用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可由平时成绩(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出勤等)和卷面成绩综合评定。考查成绩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记分制。

第十九条 实行课程学分替换制度。对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已经通过了教学要求和学分相同或较高的其他课程,可以申请替换课程学分。经过学校批准的交流合作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学分替换事宜。

第二十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的正常考核,应在考核前申请办理缓考,经批准后可随相应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成绩以正常考核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补考的课程以实际成绩记载,重修的课程以最好成绩记载,均在学业成绩表中进行标注;考试违纪、作弊和旷考的成绩计零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课程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n/10-5 n60

(一)采用百分制时,课程绩点=0     n<60

 

 

上式中n表示课程成绩。

采用五级分制时,课程绩点分别为:

课程考核成绩

优(A

良(B

中(C

及格(D

不及格(E

对应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0

课 程 绩 点

4.5

3.5

2.5

1.5

0

学生课程成绩合格后进行的重修,课程绩点以初次成绩计算;经重修、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1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P=课程学分绩点/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的管理参照《山东科技大学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一般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未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的可以返校参加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修读时间已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山科大教字〔201511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Copyright © 2019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    联系电话:0532-86057071    邮政编码:26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