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大发〔2021〕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完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创新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5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面向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的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辅修专业教育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制定、教学检查监督、证书发放等工作;辅修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负责选拔录取、学期注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任务落实、成绩登录与统计、毕业资格审查等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辅修专业学习资格审查、违纪通报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辅修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校每年确定开办辅修专业名称、招生数量及考核方案,学年初统一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报名。
第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修得的学分记入辅修专业学分总数。每名学生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七条 辅修专业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活动,录取人数一般应不少于20人。
第八条 开办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择优选拔,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公布。
第九条 每学期初,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注册确认,继续修读的注册并选课;终止学习的须提出申请,经开办学院批准、教务处同意后退出。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不需缴纳辅修专业注册学费,依据所修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参照《山东科技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山科大财字〔2019〕7号)执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课程考核、课程考勤方式、成绩记载方式、学位授予条件等与主修专业相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主修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若学生已经通过了内容相同或相近、教学要求和学分相同或较高的其他课程,可以申请课程学分替换。
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所修辅修专业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计入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辅修专业的学习资格:
1.在修读过程中,主修专业受到学业预警的;
2.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专业注册手续的;
3.未按时缴清辅修专业学费的;
4.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5.毕(结)业离校的。
终止学习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汇集,每学期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开办学院通报。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时间记载。
学生获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达30分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辅修专业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山科大教字〔2006〕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