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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生工作管理,推进本科招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本科招生工作通知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实施“阳光招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包括普通类型和特殊类型招生,其中特殊类型包括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综合评价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 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遴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干部从事招生考试管理工作,配足配强招生考试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本科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编制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山科大发〔2022〕8 号),制定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本科招生宣传工作采取“学校统一协调、学院组织实施”的工作方式,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解释学校本科招生政策,各学院充分发挥招生宣传主体作用,重点做好所属本科招生专业的解读、剖析和推介,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认识专业,增强专业的吸引力、认可度。

第九条  为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 提升办学声誉,招生宣传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电话、报刊、杂志、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开展“大学专业宣讲进高中”、“走进山东科技大学研学”、“优秀生源基地高中校长论坛”等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

第五章  综合评价招生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制定年度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学校面试办法、综合成绩构成、录取办法、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方式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上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制定年度综合评价招生面试工作方案,包括考生现场报到、面试试题命制、遴选面试评委、面试组织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综合考虑专业优势、师资力量、发展目标等因素确定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专业,招生计划不超过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综合评价试点招生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确定通过初审参加面试的入围名单。严格按照综合评价招生面试工作方案,组织面试。根据考生面试成绩,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参照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执行。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当年经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如需改动计划,必须按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要求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 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东 省教育招生考试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鲁教财〔2018〕30号)标准和要求,支付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山科大教字〔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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