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替代主要是指学生由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学籍异动、访学等原因,以其实际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替代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
课程学分认定主要是指学生以科技竞赛获奖、第三方组织的考试成绩或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经历或成果,认定具有较大相关性的选修或必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三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应遵循支撑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及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及未超出弹性修业年限的结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务处是本科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应组建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专业建设负责人、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课程替代
第五条 课程替代须经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研究论证,原则上一门课程可由其他一门或多门相关课程替代,替代课程需与被替代课程所涵盖的知识点一致。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后,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或课程学分与应修课程不一致,但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2.学生跨专业选课、修读辅修专业等所修课程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或课程学分与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不一致,但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课程替代。
3.原则上,学生出国(境)访学三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学校所修课程合格的,可申请课程替代。替代课程和被替代课程内容应相近或相关,且学分相当。
第六条 符合课程替代申请条件的学生,应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教学单位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其中,出国(境)访学学生申请课程替代,应在出国(境)访学前,在本专业负责人及开课单位课程建设负责人的指导下,确定课程替代方案,经学生所学专业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教务处审核。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非同一单位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牵头与开课单位共同研究和论证课程替代事宜。
第四章 课程学分认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课程学分认定。
1.英语课程学分认定。参加雅思考试、托福考试、国际人才英语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且达到认定要求,可申请认定大学英语课程学分及成绩,学分及成绩认定标准如表1所示。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英语课程学分认定由济南校区(斯威本学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表1 英语课程学分认定表
2.选修课程学分认定。参加学生科技竞赛活动,获得学校认定的省级竞赛第一等级或者国家级竞赛第二等级及以上者(仅限前两位获奖学生),经指导教师推荐,开课学院同意,可申请认定一门与竞赛内容紧密相关且符合认定学分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及成绩,学分及成绩认定标准如表2所示。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所有竞赛获奖只能认定1门选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竞赛级别根据学校最新的学生科技竞赛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表2 选修课程学分认定表
3.体育与健康课程学分认定。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地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中获得比赛奖励,可申请认定体育与健康课程学分及成绩,学分及成绩认定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体育与健康课程学分认定表
4.
劳动课程认定。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地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劳动技能相关比赛中获得奖励(仅限前两位获奖学生),可申请认定劳动课程(含理论和实践)学分及成绩,学分及成绩认定标准如表4所示。
表4 劳动课程学分认定表
5.其他课程认定。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可申请认定军事技能、军事理论、体育与健康等课程学分及成绩,军事技能课程成绩认定为优秀,其他课程成绩认定为良好(五级制)或85分(百分制),并认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符合课程学分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牵头与开课单位研究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九条 原则上,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不得进行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大学英语课程、体育与健康课程、劳动课程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上级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等情况除外)。
第十条 经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按认定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标注。原则上,学生需参加课程考核后申请学分认定,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绩点记为1,原考核合格的课程绩点以初次成绩计算。学生申请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绩点以认定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