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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2

山科大发〔2024〕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以上学生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章 新生前置学历待查

第三条 新生注册学籍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存在前置学历待查的情形,主要情形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前置学历注册后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含军队院校毕业生退役后证件号变更的情形),由学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二)因毕业时间较早、学历信息不全、军校学历、自考学历、国(境)外学历等原因无法直接匹配前置学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由学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三)确认前置学历取得时间晚于招生政策规定应取得前置学历时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告知学生有关政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在校生经公安部门审核确认予以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变更学籍信息。涉及跨省双户口注销申请变更学籍信息的在校生,须落实该生是否存在高考移民等违规行为,经核查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方可变更学籍信息;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信息勘误

第六条 毕业生学历信息勘误仅针对学生在校期间经公安部门审核确认予以变更个人身份信息,但未及时申请变更学籍信息导致的学历信息不准确,或因学生本人错填、工作人员错录等导致的学历信息错误等情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属于学历信息勘误范畴,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是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八条 新生前置学历待查工作流程如下: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对新生入学前已取得学历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提报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对于学历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变更的情形,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报。退役军人原专科学历使用军人身份证件注册的,须提供原所在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处等相关单位对军人身份证件号与现身份证号对应关系的证明,仅属于退役换证,不涉及其他个人关键信息变更的,无需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如下:

每学期初,学生本人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和佐证材料,学院对照学生档案,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提报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复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变更。对于身份证号与姓名同时变更的情形,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毕业生学历信息勘误工作流程如下:

毕业生提交手写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涉及学历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专业、民族、毕(结)业结论等个人关键信息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报。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学籍学历信息需提供的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名册、户口本的户籍变更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变更证明等。

第十二条 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学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事项,原则上每学期由主管部门汇总,集中审核提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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