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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08-26

山科大发〔2025〕2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山东科技大学章程》和《山东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为原则。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学校接受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受“记过”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者,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在学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学科专业发展有一定意义;

(二)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做到体例规范,方法科学,观点明确,阐述准确,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符合《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三) 实践成果应当注重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按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执行,并符合《山东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实践)成果要求的规定(试行)》。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2 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八条 分委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学术评语,填写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各培养单位规定的评阅成绩要求,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在学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须体现学术创新性,对国民经济具有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应做到体例规范,方法科学,观点明确,阐述准确,并符合《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二) 实践成果应当注重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须体现工程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贡献。

各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按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执行,并符合《山东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实践)成果要求的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3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分委会在学位申请人申请送审前,须组织预答辩工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预答辩后,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学位点负责人、分委会审查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校外专家匿名评阅。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学术评语,填写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各培养单位规定的评阅成绩要求,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查。

(一) 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本单位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奖惩情况等材料,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名单提交分委会审议,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报教务处审核。

(二) 成人高等教育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及主干课程成绩,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名单提交分委会审议,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审核各分委会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由分委会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3 天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严格公正,保证质量。认真审核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学术水平、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同意申请学位作出决议。所有研究生的答辩(涉密论文除外)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须全程录像并由培养单位统一保存。录像要求画面清晰全面,声音清楚可辨。在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分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答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分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 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 导师可视情况列席并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学位论文撰写及实践成果等情况;

(四) 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五)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进行即席答辩;

(六)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学术评语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交流答辩意见,以实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七)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答辩决议和答辩成绩,提出论文修改建议;

(八) 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研究生培养登记表及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报所在分委会审核。

第十九条 分委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分委会报送的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讨论有关学位问题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校学位办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论、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分委会申请学术复核,分委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 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后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学位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或校内外专家对其学位申请资格条件、学术规范情况、专家评阅程序、学位答辩程序、学位审核程序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撤销其学位授予信息备案;

(二) 宣布和公示学位证书无效;

(三) 通知相关存档单位撤销存档,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能再陈列和网上刊出;

(四) 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增加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学位申请人获得学位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各培养单位应当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及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具体格式按照学校相关撰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2025年8 月 1 1 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原《山东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山科大研字〔2010〕17号)、《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山科大学位字〔2021〕17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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